商丘事关电动车!您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了!
《规定》中对电动自行车号牌作出了哪些规定?
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车辆和审核相关资料后,对车辆符合强制性 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3.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丢失怎么办?
由所有人向销售商家申请补办。销售商家已停业无法补办的,由所有人签署《来历承诺书》后,各办理点进行容缺办理。
牌照的样式
对符合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牌照,发放渐变绿底黑字式样号牌;对不符合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发放白底黑字式样号牌,2024年9月1日后不再对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挂牌业务,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或过渡期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注意!骑乘电动自行车遵守规则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应当正向骑坐;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四)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明令禁止的6种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二)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
(三)醉酒或者服用
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过渡期时限
1.对在本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还是要悬挂号牌的!)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该换的、该卖的,你要有计划了!)
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这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落地了。自2025年1月1日-2028年1月1日前!)
2.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两轮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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